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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完善利益共同体提升小农发展能力 ——浙江“家庭农场 合作社”模式发展的调研与思考莓叶报春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创新完善利益共同体提升小农发展能力 ——浙江“家庭农场 合作社”模式发展的调研与思考

近年来,浙江省积极推广“家庭农场 合作社”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对浙江省223个水稻种植示范性家庭农场(合作社)的调查问卷统计,45.0%采用“家庭农场 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模式;20.6%的家庭农场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53.2%的家庭农场获得合作社的各种服务。因此,“家庭农场 合作社”模式是一种以合作社为依托,联合农业生产类型相同或相近的家庭农场组成利益共同体,开展农业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是在家庭经营和传统产业化经营模式基础上的制度创新。目前,浙江省“家庭农场 合作社”表现为“家庭农场 合作社 公司”“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等四种主要方式,发展模式已相对成熟。

发展“家庭农场 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困难。调查显示,近几年土地流转租金不断上涨,涨幅在10%左右,加上一些农民有恋地情结,增加了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连片流转的难度,同时还存在流转时间短和土地续租难等问题。

二是设施用地跟不上。调查显示,有90.4%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在加工、仓储和其他辅助设施用地等问题上面临较大困难,其中临时用地审批困难最为突出,占60.0%;其次是仓储和水电配套设施用地跟不上等问题。

三是资金短缺。调查显示,家庭农场(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比较强烈。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为例:少于50万元的占26.2%、50万-100万元的占20.9%、100万-300万元的占36.6%、300万-500万元的占6.4%、500万元以上的占9.9%,其中:投入最少的为2万元,最多的为3500万元;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信用社借贷为主,其次是亲友借款、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90.2%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在经营中遇到资金困难,68.3%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向银行贷款存在额度小、利息高、缺乏抵押物、授信担保难、手续繁杂等问题。

四是用工较难。调查显示,家庭农场自家劳动力一般在2-4人,常年雇工1-5人,平均工资为每人每天106元,临时性用工6-10人,平均工资为每人每天127元。从用工情况看,89.7%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用工方面存在困难”。其中89.2%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最大的困难是“找不到好的工人”;66.9%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工人工资增加太快”;同时存在“季节性用工困难”“工人年龄偏大”“技术工人难留”等问题。

五是农业保险不能满足需要。调查显示,仅有33.5%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参加了农业保险;53.4%的家小露兜庭农场(合作社)表示存在“农业保险公司少、选择余地少”;46.7%的表示存在“赔偿金额偏低”扫帚菜,还存在“保险覆盖面少”、“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不到位”和“保险理赔困难”等问题。

六是产品销售不稳定。调查显示,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产品的销售以商贩在省内销售为主,但销售价格不稳定。56.3%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价格很不稳定”,38.5%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价格比较稳定”,5.2%的家庭农场(合作社)表示“很稳定”。

此外,还存在农机具更新换代难、技术推广服务力度不足等问题。

促进“家庭农场 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与能力建设,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打好基础。要通过公开流转交易市场流入土地,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书面协议,对流转期满地上物权属及相关补偿作出相关规定,合同到期时,在同等条件下流入方优先续约。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建设优质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优先流转给家庭农场(合作社),积极推广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方式。要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合作社带动服务作用。合作社在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机作业、集中育秧、统对生耳蕨防统治、加工储存等生产性服务的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家庭农场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要引导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重点解决农产品销售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农产品产后分级、包装、营销,建设现代化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要带动家庭农场不断延伸产业链,探索发展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家庭农场 合作社”要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刺齿木蓝,使小农户节本增效,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将“家庭农场 合作社”带动普通农户的数量和成效作为财政支农项目立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大财政税费支持。大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合作社承接相适的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开展财务委托代理。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和免税申报手续提供指导和便利,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减免税政策,家庭农场(合作社)获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家庭农场(合作社)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四是强化基础设施保障。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要求,落实好规模化种植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可安排种植面积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的附属设施用地,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落实好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等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从实践看,这些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家庭农场(合作社)购置粮食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支持家庭农场(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共建仓储烘干、保鲜库、农机库棚等农业基础性设施。全面落实农业电价政策,对家庭农场(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五是完善融资保险服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农场(合作社)评信、授信、用信全覆盖。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情况下,对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合作社)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政策。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仓单、订单及保单抵(质)押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实施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质押贷款、营销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推广家庭农场(合作社)综合保险、农机具保险等业务,不断提高保险覆盖面。(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来源:《 农民日报 》( 2018年09月08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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